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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加快建设创新平台体系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08-01 17:45:39

长沙高新区加快建设创新平台体系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创新公共技术平台运营模式,提升对园区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高新区企业自建与共建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额度

第三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技术平台。对麓谷园区内经管委会认定的,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获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晋级补差。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和加速器完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经管委会新认定的各类平台,给予不超过该平台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经管委会认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新承担国家重大计划并落户园区的产学研一体化攻关项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项目最高50%的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一个项目补贴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入麓谷园区建立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经管委会新认定的,对基地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每个基地每年贴息最高100万元,贴息两年。

第七条  鼓励产业集群内成立产业技术联盟,以企业为核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鼓励产业技术联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吸引创业资本投资,建立产业技术标准信息交流平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对经管委会新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的活动经费补贴50%,最高2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创新平台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创新平台奖励申请表 (加盖公章)

(二)新获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申请相关奖励时还需提供:企业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省级相关机构批准组建及认定的创新平台的证明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三)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等相关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管委会相关部门所出具的认定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四)申请产学研一体化攻关项目、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等相关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重大计划下达的计划书、产学研合作协议、银行贷款证明及管委会相关部门所出具的认定材料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五)申请产业技术联盟相关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产业技术联盟的认定材料及相关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的企业,在次年115日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申报其他奖励或资助的创新平台和企业,在次年315日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初审(5个工作日)后,再提交管委会专题会议审定,审定后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财政分局根据管委会相关文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每年430日之前奖励资金拨放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述奖项的奖励对象为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长高新管发[2010]1号文件同期实施,有效期三年。

 

说明:

1.本实施办法所设奖励坚持与国家、省、市相关奖励不重复就高奖励原则。

2.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管委会专题会议是指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相关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湘公网安备 430190020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