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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就业政策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6 08:19:04

长高新管发〔2012〕29号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

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


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高办通知〔2009〕66号)和《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申报补贴对象: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经营长沙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二产业企业,并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对象。

第三条  申报补贴条件:

申报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申请人已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

(三)申请人经创业培训合格,获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申请人创业企业已经长沙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申请人本人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经营企业负责人,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且申请人投资占创业企业总投资50%以上;

(五)申请人本人自主正常经营创业企业六个月以上,且申报补贴时仍正常经营。

第三章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补贴标准和期限:被征地农民创业享受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入住长沙高新区创业基地自主创办企业的,由创业基地提供生产经营用房,第一年按15元/米2?月,第二年按12元/米2?月,第三年按7.5元/米2?月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米2;在高新区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实际月租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月租予以补贴。

第四章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报、拨付

第五条  申报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投资占创业企业总投资50%以上的证明文件;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征地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报补贴时前六个月的员工工资名册;

(八)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

第六条  申报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每年6月、12月各申报一次,按照申请人申请、社区(村、居)受理、镇(街)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报委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拨付。

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1);

(二)社区(村、居)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实,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审批表》及全部申报材料(原件退还本人)报送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

(三)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报花名册》(附表2),一并将所有资料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四)区劳动保障局派专人实地考察审查,并将申报补贴相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填报《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创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3)。将《汇总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分局复核,报委领导审批后,拨付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第五章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资金监管

第七条  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区劳动保障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租赁补贴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租赁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劳动保障基层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补贴资金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

第十一条  户籍关系在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湘公网安备 430190020010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