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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就业政策

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 若 干 政 策

发布时间:2014-07-09 16:09:24


长高新管发〔2014〕51号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

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园区各企业:

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72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 72日印发


长沙高新区鼓励扶持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和促进被征地农民农村居民就业创业,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高办通知〔2009〕66号)和《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推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高新管发〔2012〕14号)及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鼓励扶持就业创业暂行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就业奖励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稳定就业奖励

1、申报对象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就业奖励资金。

2、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就业奖励资金

(1)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3)已与相关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已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

(4)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奖励标准

符合申报稳定就业奖励资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给予1000元就业奖励。连续工作12个月以后,仍在劳动合同期内或续签了劳动合同,处于连续就业状态的,再给予1000元就业奖励。同一申报对象最高享受2000元就业奖励。

(二)企业吸纳就业奖励

1、申报对象

吸纳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

(1)企业为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麓谷园区企业;

(2)企业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3)企业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4)企业主动承担起吸纳就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参加招聘活动、“一对一”帮扶活动,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5)企业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

3、奖励标准

符合申报吸纳就业奖励资金条件的企业,每吸纳一名被征地农民就业,连续工作满六个月,给予1500元吸纳就业奖励,其中1000元奖励给企业,另500元奖励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招聘工作人员。同一企业与同一名被征地农民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最高奖励1500元。

(三)镇(街)支持就业奖励

1、申报对象

长沙高新区各镇(街)。

2、申报条件

(1)贯彻执行党工委、管委会推进就业方针政策,主动承担起推进就业的主体责任;

(2)建立责任明确、协同配合、主要领导主抓的推进就业组织领导机制,健全促进就业网格化管理服务、支持引导体系;

(3)加强基层群众工作,加大就业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4)积极组织开展专场招聘会、帮扶企业自主招聘等活动,依托人力资源信息平台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求职者应聘,大力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奖励标准

镇(街)所辖范围内每一名被征地农民或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奖励镇(街)800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作镇(街)、村(社区)、人社站(中心)等基层组织(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其中大部分奖励资金要落实到村(社区)、人社站(中心)等基层组织(机构)。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1、申报对象

长沙高新区被征地农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经营长沙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创业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1)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2)经创业培训合格,且获得了《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创业项目已在长沙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申报人本人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经营企业负责人,为注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4)本人自主正常经营创业项目六个月以上,且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时仍正常经营;

(5)无搭建违章建筑、无违法乱纪、无违规违法经营等行为。

经营三产业创业项目,申报被征地农民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或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的,项目经营场地必须符合长沙高新区整体规划布局要求,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娱乐业及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可以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和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3、补贴标准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前六个月内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平均用人在10人以下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申报对象只能享受一个创业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已申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项目变更法人(负责人)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2)创业融资贴息。对符合申报条件,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用作企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以贷款额度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一申报对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单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已申报享受融资贴息的创业项目变更法人(负责人)后不再享受融资贴息。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融资,用作企业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可参照享受创业融资贴息。

(3)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经营二产业创业项目,入住长沙高新区创业基地自主创办企业的,由创业基地提供生产经营用房,第一年按15元/?月,第二年按12元/?月,第三年按7.5元/?月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在高新区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第三年按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实际月租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月租予以补贴。同一申报对象只能享受一个创业项目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已申报享受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的创业项目变更法人(负责人)后不再享受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成功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经营二产业创业项目,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可参照享受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对符合申报条件,经营三产业创业项目,租赁经营场所的人员,创业项目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员达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第一年按每月400元,第二年按每月300元,第三年按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创业项目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员达10人以上(含10人),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第一年按每月500元,第二年按每月400元,第三年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政府主导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三产业市场兴办三产业创业项目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提高50元。实际月租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月租予以补贴。同一申报对象只能享受一个创业项目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已申报享受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的创业项目变更法人(负责人)后不再享受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企业采购产品奖励

1、申报对象

麓谷园区企业采购被征地农民或农村居民创业企业(限二产业)产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采购产品奖励。

2、申报条件

(1)申报该项奖励的企业为长沙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内的麓谷园区企业;

(2)申报该项奖励的企业与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或长沙高新区农村居民创业企业(限二产业)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并实施了产品采购;

(3)采购对象企业不是该申报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同一集团内的企业等关联企业;

(4)申报该项奖励的企业对采购对象企业提供产品技术支持和其他帮扶支持。

3、奖励标准

根据申报该项奖励的企业当年采购被征地农民或农村居民创业企业产品的采购额,对采购对象企业提供支持帮扶情况,采购对象企业当年纳税额和吸纳就业人数等进行综合评定,对单个申报企业当年度可给予最高50万元采购产品奖励。

(三)镇(街)扶持创业奖励

1、申报对象

长沙高新区各镇(街)。

2、申报条件

(1)贯彻执行党工委、管委会推进创业方针政策,主动承担起推进创业的主体责任;

(2)加强基层群众工作,加大创业宣传教育引导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创业积极性和创业能力;

(3)以创业政策为引导,积极扶持二产业创业项目,大力发展政府主导的三产业专业化市场,帮扶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创业。

3、奖励标准

镇(街)所辖范围内每成功扶持一个被征地农民或农村居民二产业创业项目,奖励镇(街)5000元。每成功扶持一个被征地农民三产业创业项目,项目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员达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奖励镇(街)2000元;项目招用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员达10人以上(含10人),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奖励镇(街)3000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作镇(街)、村(社区)、人社站(中心)等基层组织(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其中大部分奖励资金要落实到村(社区)、人社站(中心)等基层组织(机构)。

三、教育补贴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成人学历教育补贴

1、成人学历教育补贴对象和条件

申报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且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脱产班、成人函授班、电大、网络教育等成人学历教育,并于2009年11月9日后获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成人教育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2、成人学历教育补贴规定和标准

符合成人学历教育补贴条件的对象,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进行补贴:

(1)参加大专或本科单一学历层次成人学历教育的,按参加大专成人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或本科成人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总金额的50%给予补贴;

(2)参加大专及大专以上多个学历层次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参加大专成人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或本科成人学历教育学习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总金额的50%给予补贴;

(3)通过国家计划内统招,并获得全日制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后,再参加大专或本科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可按上述第(1)条或第(2)条给予补贴;

(4)参加自学考试的,专科定额补助5000元,本科定额补助6000元;

(5)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个成人学历教育学历层次和一个专业的成人学历教育补贴;

(6)在湖南省外学校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核定成人学历教育补贴的学费标准按湖南省内同类学校、同学历、同专业,同时期学费标准实行封顶。

下列情况不给予成人学历教育补贴:

通过国家计划内统招,并获得全日制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后,再参加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成人学历教育学习的,不给予补贴;根据《长沙高新区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通知》,已享受学费由高新区财政和镇(街)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成人学历教育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户口在长沙高新区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和长沙高新区所辖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学生免除学费和杂费。

(三)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素质教育补贴

为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的整体素质,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意愿,提高求职应聘能力与应聘技巧,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树立城市居民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使其尽快融入城市化进程,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高新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镇(街)定期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素质教育培训,按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每培训结业一名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居民,给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素质教育补贴300元。

纪检监察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奖励扶持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骗取就业创业奖励扶持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扶持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分局、人才服务中心、各镇(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审核审批就业创业奖励扶持资金的,责令其改正,造成的资金流失,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4年61日至2019年531日,高新区原有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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