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1-11-14 18:46:00 来源:长沙高新人才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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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和人社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长劳社发[2006]9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9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不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在本市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在有效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在本市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安排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持《再就业优惠证》在有效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到市、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明细审核表》(附件2)、《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及《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4),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现有职工花名册;

  (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四)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五)加盖印章的新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一)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二)企业(单位)新增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的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缴费级次到市、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困难人员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报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初审认定后报社保经办机构。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初审认定享受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定后,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明细审核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四)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政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包括各有关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由给予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享受补贴人员所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明细审核表

  3、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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